版权声明:如有转载,必须注明:“来源:广东婚姻法律网:www.oklawyer.cn 作者:游植龙律师

[题记:自从南方都市报于2009年6月9日报道了《穗拟立法保障夫妻互查财产》对本律师认为银行应允许查配偶财产状况的采访后,引起社会极大争议。为更加全面论述本人观点,特作本文]

夫妻有权互查对方银行存款五大理由

——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游植龙高级律师

本文刊登于《广州律师》2009年第4期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有权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有协助义务。

    对于夫妻能否到银行互相查询对方的存款,因立法权限限制,《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无法对此作出规定,只能由国家级立法部门作出规定。

    本律师认为,我国应当立法允许夫妻双方互查对方的银行存款,理由如下:

    1、是对自己财产知情权的天然要求。

    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知道自己的财产状况。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各种合法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存款,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实名制,故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只存在一方名下。在此种情况下,虽存在一方名下,但该存款却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无权查询对方名下银行存款,形成了一个很荒唐的现实就是:“自己的钱,自己无权去查询。”很显然,这是对自己财产知情权的剥夺。

    2、有利于建立诚实互信的夫妻关系,倡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气。

    我们现在这个社会,信用缺失严重,反映到婚姻家庭里面,诚实缺失也同样严重。《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良好的夫妻关系应当建立在互相信任之上,如果连信任这一点都做不到,那么是很难建立起和谐的夫妻关系的。既然作为夫妻,互相告知自己的财产状况,也是应该的,而不论该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属夫妻共同财产,更有义务去告知对方,因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敢告知配偶自己的财产情况,只能说明你对他缺乏基本的信任。小在家庭对夫妻都没有基本的信任,那么大到社会也将没有诚信可言。

    因而,赋予夫妻一方查询另一方财产的权利,并无不妥,也有利于建立诚实、互信的夫妻关系,倡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气。

    3、有利于体现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婚姻家庭具有的繁衍人口、养老育幼、组织生产和消费的社会功能,对某些弱者给予特别关爱和保护以实现实质的正义而非形式的正义的法律价值,以及婚姻家庭法权利义务密切结合的特点,决定了婚姻法当以保护弱者为其价值取向之一,婚姻法通过一系列的可行措施对弱者实行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夫妻关系中,未掌握夫妻财产的一方可被视为是弱者,婚姻法律应体现出它对弱者的保护功能,赋予其有权查询对方银行存款。

    4、为维权所必须。

    本律师从长期的婚姻法律研究、办理大量离婚案件的实践中深知,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日益严重。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无权查询对方银行帐号,不能提供银行帐号等线索,而不能提供银行帐号等线索的,法院不予调查。存在大量的现实就是:离婚时明知对方在银行有大量存款,这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无法提供银行帐号线索,却根本无法分到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而无能为力。因而,应当赋予夫妻有权互查对方银行存款,为其维权提供有效的法律武器。

    5、有利于扬善惩恶,实现立法的价值取向。

    为什么夫妻一方屡屡敢于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除了中国现有普遍存在的诚信缺失外,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它不容易被发现,因为配偶无权去查对方的财产状况,万一就算被查到了,受到的惩罚又太小,也就是他的违法成本很低。如果我们还继续任由这种状况存在的话,那么我们的法律就不仅仅是在放纵,而是在助纣为虐。我们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在于扬善惩恶,追求正义,这样的法,才会成为老百姓心目中的“善法”。因而,赋予夫妻有权互查对方银行存款,将可以及时发现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让侵权方受到应有的惩罚。

    如果说,我们现在立法互查夫妻银行存款有很大阻力的话,那么我想,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很多人有他的私心,认为夫妻没有必要全部忠诚,没有必要告知对方自己的全部财产。就是因为他不忠实、不坦诚,所以他才怕被查。普遍存在的,就是好的吗?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应该有一些比这更高尚的准则要求,是不是应该去倡导夫妻间的相互信任,是不是应该去倡建一个更美好的社会?而且,我们应该意识到,赋予互查夫妻银行存款的权利,并不表示夫妻就一定要行使这种权利,互相信任的夫妻根本没有必要去行使这种权利,这正如赋予夫妻一方离婚诉讼权利,并不表示夫妻就一定要提起离婚诉讼一样。

    如果,某一天,你将夫妻共同财产200万元叫你配偶存到他名下,出于信任你也不会记下帐号,离婚时对方否认,你提供不了银行帐号线索,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司法实践是:你将分不到分文。如果,我们的法律还允许这种现象存在的话,你认为它还是一种“善”法吗?

    如果说,夫妻有权互查对方银行存款这种理念太于理想化,不为世人所接受的话,那么本律师认为,至少在离婚诉讼阶段,应当立法允许夫妻双方凭法院出具的立案证明查询对方的银行存款。一方面,有利于减少法院的调查压力,另一方面,为弱者维权所要必须,有利于制裁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夫妻财产的行为,倡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气。

2009.6.15

本文作者:游植龙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一级律师
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 主任
联系电话:13802726525 邮件:oklawyer@126.com

 

==> 广东婚姻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