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东女性E家园 2011年11月29日

微博直播研讨会:解读司法解释三 为妇女维权支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颁布实施后,社会公众给予极大关注,引发广泛讨论。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三,为妇女群众提供维权对策和指引,省妇联权益部联合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于2011年11月28日举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妇女权益维护专题研讨会,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省法学会李万锡副处长、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于静会长及二十多位学者、律师参加了研讨会。省妇联权益部微博直播了研讨会。

  与会专家围绕司法解释三对妇女权益、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影响,结合司法解释三的具体规定,提出了维护妇女权益的对策和建议。

  杨世强提出,在司法解释三背景下研讨妇女维权,最终的目的是追求婚姻的和谐幸福。他认为,婚姻是需要经营的,经营婚姻必须要掌握、理解法律规则。他建议女性朋友,在法律上掌握规定,保持充足的清醒和理性;劝告男性同胞,不要认为有钱就有一切,获得幸福,也要靠投入真诚和尊重;告诫父母们,不要过多干预子女的婚姻,要相信自己的子女,完全有能力处理自己的婚姻事务。

  于静主张,“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婚姻风险是动态的,婚姻中的双方,不要认为一说财产就会伤感情,而是要有风险意识,注意保护自己。

  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范利平认为,女性不能自己漠视自己的财产权利,不能总说“我不懂”,“要学习理财,只有你自己才是自己财产的最佳管理者。”

  如何维护自己的房产权益?省妇联维权专家顾问团成员、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游植龙律师向女性朋友提出了5条建设:1、房产过户:当受赠或约定一方房产归自己所有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2、房产加名:对于不动产,当加名对自己有利或更能保障自己权益时,应及时加名;3、转帐而不取现:当自己出资、赠与、购置资产付款时,尽可能通过转帐方式,而不是取现;4、保存证据:对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或自己支付、受赠的财产,要保留相关证据;5、有必要时协议约定:为保障自己的权益,有必要时对相关事项作出协议明确约定。

  与会专家还建议妇联组织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宣传,提高妇女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广东省妇联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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