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羊城晚报 2011年11月29日 头版

专家律师详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醒公众勿入“房产证加名”等误区

爹妈出大头,加名要慎重  

    羊城晚报讯 记者薛江华、通讯员王飙尘报道:《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社会上掀起一轮夫妻房产证加名的热潮。为了让公众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更好地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权益,28日,广东省妇联召开了对于该司法解释的研讨会。与会专家表示,房产证加名固然是维护婚姻权益的首选,但加名也得讲技巧,否则加了名字反而可能损害自己的利益。

  “啃老”买房加名要谨慎

  专家表示,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广东不少房管部门的加名业务都呈现递增。不少人都意识到,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一个名字是多么的重要。

  广州律协婚姻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律师提醒,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要加名的。他举例说,小A和小B父母双方各出资20万元、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写的是小A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都有父母出资的证明的话,小B若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就相当于把父母出的50万购房款送了一半给小A。

  实际上,根据司法解释(三)规定,由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产赠与要及时过户

  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以认定这个赠与是无效的。

  小C为了讨女友小D欢心促使其嫁给自己,约定把自己的一套房子赠与女友小D。因为签有书面协议,小D也没有着急去办理过户,两人很快就愉快地步入了婚姻殿堂。没想到,婚后小C以父母反对为由,不愿意办理房产过户,根据司法解释(三),这个赠与无效。

  婚后赠与也是一样。游植龙律师指出,如果只有赠与协议而不办理过户,一旦离婚,是分不到房子的。所以,及时办理过户才保险。另外,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也是一个好办法。

  婚内也能分割财产

  与会专家认为,司法解释(三)的最大亮点就是可以在婚内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他们提醒,如果婚姻一方有大手大脚的表现时,另一方就应该提高警惕,并以此为理由向法院提起婚内财产分割。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耀红指出,如果夫妻一方有挥霍的行为,比如才买了两年的新车,被随意低价卖掉,或者突然开始迷恋起奢侈品来。这些举动很容易引起夫妻一方的不安全感,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买房出资最好转账

  游植龙律师指出,出于日后提供证据的考虑,当己方出资、赠与、购置资产付款时,尽可能通过转账方式,而不是取现。比如,父母在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的时候,尽量采用转账的方式,这样可以间接证明购房款是来自父母的。

  此外,专家也建议,在支付购房款项的时候,最好能双方一起去支付。比如,夫妻在婚后购买房子的,双方父母出一部分,小两口出一部分,但在其中一方去办理交款手续的时候,可能使了个小心眼,比如把夫妻双方的钱事先打到自己父母账上,再由父母把钱打到买房者账户。万一婚姻破裂,没有支付证明的一方就得吃哑巴亏。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应该负起在婚前向新人普法的责任。很多与会律师都认为,婚姻应该“持证”上岗,这个资格的取得是需要学习和做好足够的心理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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