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婚姻法律网 2010年11月18日

游植龙律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稿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条文修改意见得到采纳

    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游植龙一级律师,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建议稿课题组成员之一,于2009年6月在建议稿中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稿)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文提出修改意见,对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部分意见得到采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稿)第十五条

游植龙律师建议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另一方有严重损害婚姻共同财产利益之行为等重大理由的除外。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如下重大理由的,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之行为的; (二)另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未取得配偶一致意见的; (三)因履行法定义务等其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稿)第十五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另一方有严重损害婚姻共同财产利益之行为等重大理由的除外。”

   游植龙高级律师建议修改条文理由及依据全文:

   建议修改:

   第十五条【条文主旨】重大理由的解释

  【法条表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如下重大理由的,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之行为的;

(二)另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未取得配偶一致意见的;

(三)因履行法定义务等其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背景及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婚姻关系有其特殊性,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不离婚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故而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一般都不予支持。由于这种规定,在实践中,已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一方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理共同财产,或者将夫妻财产赠与给二奶、“第三者”,而另一方因各种原因不想离婚,或者达不到离婚条件,或者在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这时,只能看着对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损害而无可奈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明确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制度。该法于2007101日实施后,在婚姻家庭领域,与《物权法》相适应,确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理由”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便提上了议事日程。

【法理分析】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物权法》出台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共同共有的一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定情形下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理论界存在分歧,有二种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有财产,而不需要解除婚姻关系。因为如果一概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一方由于某种主、客观原因导致不愿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不能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只能任由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侵犯,显失公平。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其理由是对于夫妻关系来说,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不宜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会带来很多负面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应该说第一种观点更有说服力,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已明确规定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不动产或者动产。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共同共有的一种方式,应当与《物权法》相适应,确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理由”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这样才能保证立法理念的统一。

2、有利于维护弱势一方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在办案实践中已有大量的案例: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强势一方,私自将夫妻财产赠与给二奶、“第三者”,私自将对夫妻财产进行转移、变卖,私自单独处置共同财产,而没有掌握夫妻财产的弱势一方,因各种原因无法离婚的情况下,只能任由对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损害而无能为力。纵使可以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但因无法分割财产,没有掌握夫妻财产弱势一方的财产权益始终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而赋予财产受损害一方存在重大理由时有权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将更有利于体现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也更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

当然,我们要意识到,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只能是一种例外,必须具有“重大理由”,否则将会在实践上引起混乱。为更具有实践指导性,避免在实践中对什么是“有重大理由”产生不同理解和歧义,有必要明确“有重大理由”的情形,具体情形可以规定为:

(一)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之行为的;

本情形在于针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另一方在夫妻产生矛盾后或者离婚诉讼前或离婚诉讼后,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之行为,为保障自己应有的财产权利,一方在不解除夫妻关系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分割夫妻财产。

(二)另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未取得配偶一致意见的;

本情形在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重点在于保障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当另一方有将共同财产私自处置包括赠与给婚外第三者,或者因各种不当行为如赌博、吸毒导致共同财产明显减少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之行为时,为避免损失的继续扩大,一方在不解除夫妻关系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分割夫妻财产。

(三)因履行法定义务等其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本情形在于应对因一方履行法定义务如对父母的赡养、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另一方不同意时,在不解除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为保障公民有能力履行其法定义务,有权要求分割夫妻财产。同时,也包括了“其他重大理由”,可以根据实际的变化有一定的灵活性。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对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也举例认为“重大理由”包括了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甲乙夫妻二人生活富裕,有不少存款,乙的年迈父亲生大病住院急需用款10万元,乙提出在夫妻存款中拿出10万元给乙父治病,甲不同意。给乙父治病的理由属于重大,乙提出分割该请求应得到支持。

【补充说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已是共识。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判例。因而,本条没有必要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强调,而只在于与《物权法》相适应建立有重大理由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但如果仅仅是这种制度的一种宣言,意义将不是很大,着重点应在于明确什么是“重大理由”,以便更有针对性地指导司法实践。

建议人:游植龙律师   完稿日期:200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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