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佛山日报 2009年7月21日 B03版                                

已售房子涨价 为过法院门槛?

三水千叶花园上百住户联名拒绝开发商“涨价函”   

  ▲ 追踪 入住一年多房子要“加价”

  本报讯 记者许伟明摄影报道:自从上月收到开发商“涨价函”后,三水千叶花园蕙兰苑的何女士就一直坐立不安。昨天上午,千叶花园20多名住户聚集在千叶花园房产销售中心,联合签名抵制开发商的涨价要求。

  昨天上午9时半许,记者接报来到千叶花园售楼大厅时,已有20多名住户齐聚一起,联合签名表达对开发商的“涨价函”的不满。此前,开发商向住户们发出《致业主的函》,称由于合作开发纠纷,住户们的房子已被市中院查封,市中院今年5月委托评估公司对住户认购的房产进行评估,发现房子的均价为4000元/平方米。而两年前住户认购时房价比这个均价低,住户需补足差额的一半(详见本报7月3日B02版)。

  昨天上午,住户们针对此“涨价函”回应了开发商一份《致开发商的函》,函中写到,开发商无权解除与住户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户没有责任承担“涨价函”所述的房价差额:“所有业主认为贵公司的要求无理,也无法律依据,所有业主不同意支付贵公司所说的差额款。”  

  在函中签名有蕙兰苑60多名住户,4名紫荆苑住户,15名牡丹苑住户和多名星湖苑住户,足有上百名住户。其中牡丹苑、星湖苑为别墅小区,里面的住户动辄被要求补偿数十万元的差价。比如来自深圳的何燕萍,她当初认购价为190万元,而现在她的别墅评估价是340万,按照开发商的要求需要承担差额75万元。但何燕萍表示,她不会接受开发商故意涨价。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导致目前这些纠纷的根源,是千叶花园两名投资股东之一要求撤股引起合作开发纠纷。因该起纠纷,市中院于2005年将千叶公司的房产与土地查封。2006年,市中院曾在报纸上公告,千叶公司“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依法不得作销售、转让、抵押、赠与等处分。”

  因为房产被冻结,此后开发商所采取的售房方式是,先与买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然后将《认购书》送至中院,中院若许可批复,就可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房产证。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宋律师表示,至2007年前的一段时间,许多住户通过这样方式办到房产证,但其后至今,中院就未再做批复,使得许多房产一直处于认购状态。

  争议 有否明确告知房产被冻结?

  千叶公司法律顾问宋律师表示,在住户认购房子时,开发商就已明确告知住户认购的房子被法院冻结,需等法院认可才能完成交易。

  对此,蕙兰苑住户何女士表示,她于2007年7月认购房子时,售楼工作人员根本没有表示房子是被法院冻结的。

  宋律师表示,《千叶花园商品房认购书》有如下条款,“双方一致确认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取得经房管局及有关部门审批生效,则任何一方有权取消认购书,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认购者)已交房款(包括定金)由甲方(开发商)无息退回。”该条款就表示告知了认购者房子的冻结状态。对此,住户们表示,该条款太模糊没说清楚。

  开发商一销售负责人表示,他们还在售楼中心张贴了法院的查封公告。但住户们表示,当时该公告贴在角落里,毫不起眼,根本不可能看到。

  焦点 为过中院“门槛”而涨价?

  宋律师表示,6月中旬发出“涨价函”其实就是为了过市中院的一个“门槛”,也就是为使中院更快地批复,这也是为了住户们着想。

  但是否补足差额过了这个“门槛”,住户们就一定能拿到房产证呢?对此,宋律师表示无法做出这样的保证。

  宋律师还表示,该案由市中院进行一审,一审判定收到涨价函的这些房子为未售房。目前该案已经上至省高院进行二审,如果二审仍判定这些房子是未售房,那么所有认购状态的房子都将被视为买卖无效,住户就不得不退房离开,这种结果对开发商和住户都不利。

  而住户们对这种说法并不领情。蕙兰苑一名住户生气地说,“他们纠纷就让我们承担涨价,那以后开发公司想涨价,只要让投资者搞搞纠纷,然后再让法院评估,认购的人最终去承担差额。”

  记者致电市中院相关人士,对方表示,因为该案未审结,目前不能告知任何情况。

  疑问 销售被查封房产是否可行?

  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三水区建设局副局长陈小逸时,他提出一个疑问:既然法院已经对房地产进行冻结,公告称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作销售、转让、抵押、赠与等处分,那么开发商所采取的先销售认购后等法院批复的方式进行销售是否可行?

  对于这个问题,千叶公司法律顾问宋律师认为,这并没什么问题,因为如果没有认购的行为产生,那么法院的许可就没对象了。

  律师说法 认购无效过错方需赔偿价差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游植龙表示,该事件中关键看认购行为是否有效。开发商采取让买房者先认购,后由中院追认的方式。如果法院认可该方式,那么认购是有效的,住户交钱、开发商交房,事实上的买卖行为也发生了,那么开发商再涨价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而若法院不认可该种方式,则表示认购行为不能生效。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提出涨价,事实上是要求发生一次重新出售行为,也会导致一方的损失。如果房价涨了,而买卖又没生效,那么住户就会有价差上的损失,这种损失应由过错方来赔偿。如果是开发商的过错导致买卖没成立,那么开发商要全额承担价差。

  在该案中,如果是开发商的过错导致住户付钱买房,那么开发商应该赔偿价差,而不是由住户来承担。而且若开发商在签订认购书前没明确告知认购者房子是法院查封的,则涉嫌欺诈。


==> 中国高级律师网

>>>下一条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