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佛山日报 2007年10月31日 B2版

夫妻关系恶化 丈夫私卖房产

法院判决丈夫行为无效,律师称此类案件增多应注意防范

    本报讯 记者曾永雄报道:由于缺乏沟通,夫妻间矛盾不断加深,丈夫在未征得妻子同意情况下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对簿公堂。日前,法院终审判决丈夫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

  5年前,何某与李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顺德一起经营家具厂,事业蒸蒸日上。2004年12月,经双方协商,以丈夫何某名义在中山市购买了一厂房予以出租,月租金2万元。因忙于家具厂的经营和工作,夫妻双方缺乏沟通,从偶有争吵至矛盾不断加深,去年5月,何某搬出住处外出租房另住。

  去年7月12日,何某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原购买的中山厂房以60万元价格卖给其姐夫刘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当年7月底,妻子发觉后非常气愤,遂向中山市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何某与刘某转让厂房的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与何某系亲属关系,应清楚诉争厂房的权属情况以及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之间夫妻关系不和情况,因此,刘某在买受诉争厂房时,有责任了解何某出售厂房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并应当预见到该转让行为必然会损害原告利益,而被告刘某仍从被告何某处买受诉争厂房,双方系恶意串通。刘某在购买该厂房时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该房地产买卖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法院于2006年底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何某与刘某转让厂房的行为无效,该房仍属何某夫妻共同财产。

  刘某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婚姻法专家、广州市律师协会游植龙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丈夫或妻子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诉争厂房是夫妻重要财产,但何某未征得妻子同意,私自与其姐夫串通转让过户,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因而该转让无效。由于此类案件日益增多,为保障双方权益,市民在购置房屋等重要固定资产时,在权属登记时应登记夫妻双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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