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佛山日报 2007年8月11日 B1版

餐饮业收“开瓶费”将“合法化

12月起施行,消协与律师表示明确隐性收费项目有利维护消费者权益

  本报讯 记者曾永雄、曾庆斌 实习生曹月颜、李嘉琪报道:12月1日起,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等要在餐饮企业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昨日消息传来,我市餐饮企业与市民赞弹不一。消协与律师表示,将隐性收费项目明确标示,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企业:收费“合法化”可减少误解

  商务部网站昨日公布《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后,市经贸局表示还未收到相关通知。但关于“开瓶费”的规定,已令不少餐饮企业负责人叫好起来。

  卫国路某KTV张经理表示对规范“非常欢迎”。他认为,规定意味着收取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合法化”,可减少消费者对收费的不理解。据悉,该KTV早已明文规定:自带洋酒每瓶收取店铺贩售单价的30%作为开瓶费、店铺未贩售的洋酒收取100元开瓶费,红、白酒则每瓶收取50元。

  不过,采访中也有部分酒楼表示,即便要求“明码标价”,他们也不会收取“开瓶费”。 季华五路一酒楼表示,长期以来其都允许客人带酒水进内进餐。尽管即将有新规定,但他们出于客人习惯以及争取客源的考虑,也不会增加收费项目。

  市民:“开瓶费”仍是霸王条款

  “我还是坚持认为收取所谓‘开瓶费’是霸王条款!”市民庞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顾客自带酒水主要是因为饭店的酒水价格严重偏高,如普通的红酒在超市的价格只要30元左右,到了酒店就卖将近60元。“收取开瓶费,实际上是逼顾客消费其高价酒水,仍是霸王条款。”

  而王女士则认为,商务部的规定并不是告诉“餐饮企业”都要去收取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而是要求其规范收费,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希望餐饮企业不要借此巧立名目,妄图多收费。”

    说法:明示收费保证消费者知情权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游植龙高级律师认为,从市场和经营者的角度着眼,《规范》对“开瓶费”等进行规定是利益协调的结果。这也意味着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再是“霸王条款”,而成了“明文规定”。但目前的餐饮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消费者可以选择消费场所。

  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餐饮行业关于“开瓶费”等收费项目一直纠纷不断。《规范》要求餐饮企业明确标示收费项目,让消费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以后处理类似问题时就有章可循,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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