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日报 2007年1月11日 A14版

租户搬家顺手牵羊 告他盗窃

  读者董华通咨询:

  我有一套住房(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于今年7月出租给黑龙江省李艳(有合同书为证)居住。合同书上签租时间为半年。可是李艳单方违约,在我不知的情况下,于9月20日提前搬走。 不但如此,她在搬走的时候,还盗走我家的财物数十件,如婴儿床、dvd机、机顶盒、音响、窗帘等,就连水电费都没有交。 

  当我发现李艳盗走了我的财物之后,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可是派出所的同志讲:不是盗窃行为,理由是李艳租房时先交了两个月押金(3600元)。请问,李艳在我不知的情况下,从我家偷盗走价值5000余元的财物,这算不算盗窃行为?当地派出所应不应该立案侦破查处?

  权威答疑:

  广东省经纶律师事务所的游植龙律师认为,李艳的这种行为应属盗窃行为,押金并不能成为取走屋主财物的依据,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所述财物的使用或归属有所约定。

  你可将此事向所在派出所的上级公安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其立案侦查。 (记者 李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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