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佛山日报  2011年6月13日 A04版

去年的游泳卡今年还能用不?

 律师表示:泳场应举证已告知使用期限,否则须承担责任

    佛山日报讯 记者蔡智力报道:去年开的游泳月卡未用完,今年却不能继续使用?市民李先生近日在三水芦苞游泳场遭遇尴尬。律师称,游泳场如不能举证已告知使用期限,须承担责任。

  李先生去年7月31日在芦苞游泳场花200元开办了一张月卡,可以游30次,让儿子去游泳。“开卡后10多天,游泳场就因故歇业了。”

  游泳场今年重新开业后,李先生儿子再拿去年的月卡去该游泳场游泳时,却被拒之门外。他们被告知,去年的月卡今年不能再用。“让他们退钱,他们也不肯退。”李先生表示不解,“买的时候,售票员也没讲明使用期限,为何不能再用了?”在李先生出示的“芦苞游泳场月卡”上,佛山日报记者在该卡上并没有发现标注使用期限的文字。

  该游泳场场主关达昂否定了李先生的说法。“我们游泳场每卖一张月卡,售票员都会对消费者说明使用期限的。”关达昂说,“虽然月卡只规定当月使用,但由于镇里消费能力不高,所以月卡允许跨月使用,但跨年使用是不可以的。”关达昂表示,他们游泳场去年9月30日才结束当年营业;为了保障月卡消费者使用时间,游泳场8月15日便停止了月卡的发放。

  对此,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植龙说,游泳场月卡须在卡面上写明使用期限;如没有写明使用期限,在交易时须将使用期限明确告知消费者。但对于“明确告知”,口说无凭,如何辨别谁是谁非?游植龙说,对此游泳场须有证明举证自己已尽告知义务,无法举证的话,游泳场须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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