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佛山日报  2010年7月9日 F03版

高温津贴,你领没?

相当部分劳动者未领到高温津贴,律师称可申请劳动仲裁强制执行

  本报讯 记者文倩报道:烈日炎炎,炙烤着大地,也在“烤”验着广大劳动者。据悉,早在2007年,省劳动保障厅就下发《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高温津贴应覆盖所有在岗职工。但记者昨日调查发现,高温酷暑之下还有相当部分劳动者没有领到高温补贴,甚至对此闻所未闻。

  记者调查:头顶烈日不知有津贴

  昨日下午2时,地表温度超过了35℃,在华兴路的一处建筑工地,几位工人包裹得严严实实地在烈日下砌砖,汗水顺着安全帽沿流至脖子,工人们时不时用绕在脖间的毛巾擦拭汗水,工作服泛着黄色的汗渍。当记者问起是否领到高温津贴时,一位来自湖南的工人很惊讶,表示从未听包工头提起。另一位工人则告诉记者,升温以后,午饭有增加一些汤水,其他的补贴就没有了。

  采访中,许多小区的保安都表示,单位有发放一些凉茶、清凉饮料,但高温津贴却未有领到。在一家小区工作两年多的小李每天都要在烈日中开关小区大门,负责保卫工作。“公司只发了一箱菊花茶还有一些十滴水之类的药,其他的补贴并没有。”小李说到。

  劳动部门:没有正式法规 难以强制执行

  劳动者顶着酷热工作,却未有领到高温津贴。对此,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07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通知,并没有纳入正式法规,企业即使不履行,也不能强制执行。

  该负责人透露,最近已加强检查,并向企业提出四点要求,第一,希望企业能够加强人文关怀,向员工发放补贴,第二,如果不发放,希望能加强对员工的劳动保护,第三,希望企业能缩短户外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或者安排错开高温时段工作;第四,有条件的企业,希望能够在饭堂提供凉茶,糖粥等消暑食品。

  律师建议:劳动者可提出劳动仲裁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游植龙表示,如果劳动者符合条件却未能领到高温津贴,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如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却迟迟不予支付,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链接 高温补贴标准

  按照广东省2007年颁布的《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在每年6至10月,单位必须向在岗职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按照企业发放工资的时间,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员工,高温津贴将在7月份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同时,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执法到位,高温津贴才能到手

  锐寒

  记者采访得知,三水很多室外工作的劳动者并没有领到高温津贴。一位来自湖南的工人惊讶,表示从未听包工头提起过。许多小区的保安都表示,单位有发放一些凉茶、清凉饮料,但高温津贴却没有(本报今日报道)。

  笔者以为,席卷大半个中国的高温天气,不仅仅考验公众的忍耐能力,也“烤”验着高温津贴这项权利的落实。只有强有力的执法力度,权利才不会成为画饼。

  关于高温津贴,不少人认为是一种福利。其好坏是由单位性质、经济效益、领导价值取向等决定的。实际上,高温津贴属于“劳动保护费”,是为了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也就是说,这并不是一种可有可无、可大可小的福利,而是必不可少的权利。

  高温天气不仅损害人的健康,也易导致事故,有统计数据表明,7、8、9三个月的安全事故占到全年事故的三成还多,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构成了严重威胁。

  尽管保证这项权利能减少事故的发生,但现实却是,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环境和执行力度,高温津贴很难落实。目前,唯一一部有关劳动者高温作业的法规,还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50年来,世界日新月异,温室效应加剧,这部法规早已不合时宜。

  广东虽在2007年9月出台了《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但该通知没有纳入正式法规,企业即使不履行,也不能强制执行。

  法律的捉襟见肘,让高温津贴的施行成为画饼。特别对于企业来说,天生就是追逐利润的,没有法律法规约束,很容易导致其从控制成本出发,不发或少发津贴。无法可依,导致劳动者在没有获得权利时,多数不会选择申诉举报;即使申报了,监督执法也无力。这又会加剧劳资双方在津贴发放话语权上的不对等。

  当高温从一个简单的自然现象演变为一个社会问题,就更考验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和应急能力。法规走在后面不可怕,可怕的是走在后面还懵懂不知,不采取措施保证法规强有力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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