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日报 2009年12月30日 A35版

“管家”告业委会一审被判败诉

法院认定业委会可成为诉讼主体 判定业委会不存在诽谤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佛山首例“管家”告业委会案近日一审判决。因此案涉及到《物权法》实施后业委会是否能成为诉讼主体的问题,引起了媒体广泛的关注。禅城区法院认为,业委会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因业委会的行为不存在诽谤,判决物管公司败诉。

  案件:物管公司状告业委会诽谤

  佛山市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双联公司),原是禅城华远大厦的物管公司。2008年9月,发展商将物业整体委托双联公司代为出租及经营。双联公司准备将首层停车场中与华远大厦物业管理用房相邻的6个车位出租,与业主、业委会产生矛盾。由于在物业管理费方面与业主无法达成一致,双联公司在今年1月16日退场。

  就在双联公司退场次日,大厦业委会张贴并向业主派发《关于是否起诉双联物业的意见调查》。《调查》称在双联公司退场当天派人在管理处门前增扩围栏、强占公共通道,严重侵占业主的利益。

  双联公司以业委会恶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诽谤物管公司为由将业委会起诉至禅城区法院,要求业委会登报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等。该案在今年4月开庭审理。

  焦点:业委会是否能当被告?

  案件开庭时,业委会是否能成被告成为了双方争论的其中一个焦点。

  业委会的代理律师游植龙称,《物权法》出台后,最高法院在关于该法的条文理解与适用中提到,《物权法》删除了有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这一立法的主要原因在于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并不拥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最终由全体业主承担,因而不宜确定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法庭上,双联公司坚持业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同时双联公司是合法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公司,业委会的行为直接影响客户对他们的评价和对外形象。

  法院:业委会没有构成名誉侵权

  禅城区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作为诉讼主体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由于华远业委会依法成立并报原佛山市建设委员会备案,业委会可代表业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业委会可以作为被告。 

  不过,法院还指出,业委会张贴《调查》,本质上应该是对一种行为的评论及对该事件是否应采取相应行动的意见调查,双联公司确实派人在管理处门前增护围栏及用锁将通往管理处的道路封锁,业主也报了110。

  因此法院认定,《调查》不存在诽谤,虽然其中有较为激烈的言辞,但并没有达到侮辱双联公司人格、贬损其社会价值的程度,因此不应该认定业委会的行为构成对双联公司的名誉侵权,且没有证据证明双联公司的名誉受损。据此,法院驳回双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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