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佛山日报 2009年6月2日 B02版                                

张贴劳动法与公司“斗法”

一企业终止部分员工合同引发补偿争议

  本报讯 记者曾永雄报道:“我在公司干了9年半,现在合同期满却只补偿我1.5个月的工资,这不合理啊!”昨日,市禅德针织企业有限公司染整部的王先生和同事们搬出劳动法与公司“斗法”。

  昨日上午9时多,记者来到该公司染整部,上百名员工聚集在公司门口,成衣部的员工也因此无法入厂开工。据悉,5月26日,这家位于禅城区鲤鱼沙围的禅德公司内贴出通知称:公司染整部将全面关迁,染整部有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将于6月30日到期,禅德公司将不再与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将严格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并办理退场手续。其中,涉及工人79名。

  “公司虽然声称要按《劳动法》补偿,但我干了17年,公司却称终止合同只补偿我1.5个月的工资共1000多元钱。”老员工胡先生说,“这是不合理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他们得补偿我12个月的工资才是。”

  事实上,当公司贴出上述通知时,员工也在厂区内张贴了《劳动法》的相关条文。员工也纷纷以此为依据,拒绝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同时,员工还打算追讨这些年来的加班费,他们还保留着入厂以来的上班打卡记录表。

  昨日上午,警方组织员工代表与公司负责人及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协商座谈。

  截至傍晚5时30分,员工胡先生告诉记者协商的结果是:公司没有错。昨日下午,记者欲采访该公司总经理杨国球,但其称劳动部门已在调查,婉拒采访。

  律师说法

  公司补偿标准未错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游植龙律师表示,新劳动合同法确实有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由于上述案例中的员工与公司是因合同到期而终止合同,并非是公司非法终止合同,而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才实施。因此,公司只需要补偿这些员工1.5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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