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佛山日报 2009年4月18日 B01版                                

“管家”状告业委会名誉侵权

因现行法规未对业委会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律师称业委会能否当被告存在争议

    本报讯 记者林成宝报道:记者昨日了解到,禅城区华远大厦业委会与原物管公司起纠纷,物管公司状告业委会名誉侵权和侵害该公司承包经营权。看似简单的民事诉讼,却引出一个法律争议:业主委员会能否当被告?

  因原“管家”佛山市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双联物管)退出管理后遗留问题,华远大厦的业委会和双联物管产生纠纷。该大厦业委会代表杨叔说,业委会于4月10日收到了禅城法院传来的民事起诉状,称业委会侵害物管公司的法人名誉权以及侵害其对大厦首层6个车位的承包经营权,要求业委会赔偿经营损失7500元、名誉损失1000元,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

  “传票上,双联物管称业委会侵害了其名誉权,因为业委会向业主大肆宣扬其强占公共通道,侵害业主利益,鼓动业主投票同意对其进行起诉。”杨叔说,“我们通过业主同意,将把业委会每月的活动资金用来打官司。官司本月底开庭,到时我们会派出代表去出庭,其他业主可去旁听。”

  双联物管负责人潘经理称,业委会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反映不实情况,导致公司的名誉受损。他认为,大厦首层6个车位是该公司受原开发商委托管理的,该地属于原开发商,并不是该大厦的公用通道。公司将大厦业主委员会告到法院,只想得到公开赔礼道歉,经济赔偿并不重要。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的游植龙律师说,业委会当原告,基本上已是共识,但是否能当被告,争议较大。“虽然法院受理了案件,但不表明业委会就是一个合格的诉讼主体。因为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对被告主体看得不严格。业委会可以在开庭时提出抗辩,不当被告。”

  游植龙还说,根据2004年12月省高院发布的《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业主委员会只具备一定程度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一般只能作原告,不能作被告。”而今年新出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却没有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法律规定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加之业主委员会并无财产,一旦在官司中败诉,作为被告如何履行法院判决呢?“法院不好执行,可以说执行不了。不过,赔礼道歉还可以执行。”游植龙说。

  记者从佛山中院了解到,截至目前该院还未接到过物管告业委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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