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佛山日报 2008年9月3日 B2版

录像未存档 失车难取证

律师表示物管公司有保管责任,建议业主起诉

  本报讯 记者林成宝报道:业主诉称停车场内车辆被盗需物管赔偿,物管认为业主没有证据证明车在停车场被盗。昨日,禅城一大厦的三位失车业主与物管再次协商无果,律师建议业主到法院起诉。

  住华远大厦B座的唐女士称,6月14日下午,她到地下停车场取摩托车时发现车不见了。17日,住在同一栋大厦A座的张女士摩托车也不翼而飞,“当时还去监控室看了录像,显示我在16日下午5时50分把车开回停车场。当时我就要求他们把录像保存好。”张女士说。

  过了三天,与唐女士住同一座的陈先生的摩托车也不见踪影。“我们都是五羊牌本田摩托车。”陈先生告诉记者,其三人发现车不见之后都到禅城澜石派出所报了案。“但现在物管公司以没有证据证明我们的车是在停车场不见为由,拒绝补偿。”据了解,其三人都是租用停车位,每月25元。

  “我们不是不赔偿,只是我们需要证据,以证明他们的车是在停车场丢失的。”物管公司一潘姓负责人说,“如有权威部门确定业主的车是在大厦停车场丢失的,公司会按法律赔偿业主。”

  昨日下午,三位业主前往澜石派出所时,被告知不能提供相关证明。

  记者从禅城公安分局了解到,闭路监控器有的只能保存3至5天,最多只能保存7天。“要取证,公司应保存或刻录好需要的录像。”该分局工作人员说。

  就此,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的游植龙律师表示,物管公司有责任保存好出事的监控录像。游律师建议,因如果物管公司不给予补偿,业主可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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